闲置土地的处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3:20 13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法以及行政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开发建设开工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建设用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的;

(2)开发建设已经开始,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下,未经批准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闲置土地告知土地使用者,并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依法在闲置土地上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置方案的选择有以下几种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如果土地增值,政府将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将其他同等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置换给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继续开发建设原建设项目,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等文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等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当于返还土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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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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