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羁押期间社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08:40:26 187 人看过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社保。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

(3)被羁押人员;

(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社保关系。

受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及自动离职的人员,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辞职、辞退的人员重新工作后,除去待业期间时间,其前后工龄或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在职人员出国定居或者死亡,已经缴纳的社保费怎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职工原单位负社保经办工作的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终止社保关系手续,按照个人缴费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已纳入社保统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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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7日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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