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处宅基地户主一人能办吗
一人不能有两块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三)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四)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五)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六)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1、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
2、如果因为农户人口增长,或分家立业,原有的宅基地面积的确不够使用,由用地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增加使用面积;
3、如果因为人口减少,占地悬殊,或者发生“绝户”,集体组织按规定可以减少或者全部收回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二)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三)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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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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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宅基地能分两户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11、一处宅基地能分2户。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且已具备分户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年满18岁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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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户能有两宅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7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因此宅基地一户能有两宅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的,除非你是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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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户主能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个户主名下可以有两块宅基地吗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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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户能在两宅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261、不可以,一户一宅。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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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两处宅基地怎么办?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41、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2、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