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可谓仁智各见,比较典型的学说有期望利益落空说、不公平待遇救济说、衡平理论等。
一、期望利益落空说
在各种学说中,期待利益落空说是较有影响力的学说。该理论是建立在期待权理论基础上的。期待权理论认为,公司是以公司章程这一契约化载体为中介组合而成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有关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章程条款等重大事件均是该契约的当然内容。对于该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是每一位股东都有权期待的权利和利益,即股东在加入公司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和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正如在WrightV.OrovileSliverCopperMiningcorporation一案中法官所主张的那样:股东的权利不可侵犯的要求公司继续从事商业经营(如同公司在过去所做的那样)的权利。[2]换而言之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有自己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
所以,根据期待权理论,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待权就会落空,持异议的股东有权因此请求退出公司。而对于公司而言,当公司考虑到经济因素而必须采取改变策略时,必须对享有期待权的股东给予适当的期待权落空的救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即是此种重要的救济手段。
二、不公平待遇救济说
不公平待遇救济说认为:在公司结构发生合并、分立、主要资产出售等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场合中,广大中小股东极有可能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反抗这种不公平的理想缓冲力量。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目的是防止不公正对待的风险。该学说的理由在于,现代公司的重大变更往往是由控股股东或经营管理层一手发起、策划和执行的,他们就极有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信息资金上的优势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扩大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典型的情形是其安排与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这种利益的侵害,由于证券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及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很难得到有效的纠正。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由于会使公司支付大量的现金用于回购股份从而影响到以后的营运,高额的成本使控股股东及经营管理层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起到制约控股股东行为的作用。于是随着公司治理制度的演变,少数异议股东评价补偿权不仅保留了初始时的功能,而且对控股股东及董事会滥用公司支配权也起到了制衡作用。
三、衡平理论
衡平理论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价值出发,认为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权利的平衡和制约,即多数股东的决策权和少数股东的退出权的平衡与制约。
在19世纪以前,各国(地区)对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变化均采用全体同意规则,即凡系有关公司合并、分立、收购、章程的修改以及全体或重要资产的出售等重大变化,均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行动。19世纪下叶,随着产业革命的来临,公司结构性变化等重大事件也较为频繁的发生,而股权结构却不断扩散、股东人数日渐增多。因此这就使得强调公司的任何重大变化均需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全体同意规则实际上难以执行,从而阻碍了公司采取对其有利的改变其营业结构和营业政策的行动。因此,为使公司能灵活地经营决策,为多数股东谋求最大的利益,全体一致同意规则逐渐为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取代。即有关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仅需公司简单多数或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
如同一把双刃剑,资本多数决原则可以弥补全体同意规则过于僵化导致公司经营低效率的缺陷,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可能衍生多数资本的暴政,也就是造成对少数异议股东进行排挤,有损公平。因此,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维护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不致受损,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使得不愿意接受多数股东决策的弱势投资者能获得公平补偿,以达到既满足了多数股东变革公司经营的愿望,又给异议股东提供了补偿,从非自愿改变的投资中及早脱身的目的。由此可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衡平法上的紧急救助的功能。正如德国学者所描述的那样:法院不能以其对公司决策是否合理的评估代替股东会的决定,一旦大股东出于整体利益的需要作出采取必要措施的决议,而小股东因此承受不利益并提出异议,两者之间的冲突便只能有限度地解决。一方面,股东可以在确定的条件下支配公司的自由资产;另一方面。小股东保护不能走的如此之远,以致于任何重要的变化都要求有全体股东(公众)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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