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向塘镇浃溪村民委员会及胡-义付等三十九人
诉南昌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一、污染损害的发生
2001年6月20日,向塘镇黄堂村委会村民胡-义付发现自家饲养的183只种鹅,在河内放养时被回水湾河面上的油污污染,被污染的种鹅全身羽毛都变成了黑褐色,不愿进食,且不断撕毛,随后不断有163只死亡。胡-义付顺着油污污染的水面逆流而上,发现污染源来自向塘机务段的一个排污口。事后,人们发现,除胡-义付的种鹅遭受损害外,向塘镇黄堂村邓*平等七位村民饲养的种鹅也出现生病、死亡的情况,向塘镇浃溪村委会村民余*卿等三十一位村民的水稻田、莲藕塘也出现大面积减产。据当事人初步估算,胡-义付直接经济损失32107.60元,邓*平等七位村民的损失106933.60元,余*鲫等三十一位村民的损失78771.20元。
二、政府部门的处理
2001年6月25日,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接到胡-义付等村民的报告后,会同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南昌县向塘镇黄堂村委会、沙潭村委会、浃溪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对污染现场进行勘查,并于7月24日在向塘机务段召开了由南昌铁路局、南昌县环保局、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及黄堂、沙潭、浃溪三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污染事故协调会。会议商定,成立由南昌县环保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向塘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污染事故调查组,同时要求调查组再次对造成污染的原因,污染受损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组于7月27日重新对污染现场进行勘查,并对造成污染的原因,污染受损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取证。2002年4月14日,南昌县环保局经调查认定:一、6月20日,向塘铁路排污口,大量未经完全处理的含油废水直接向堂墅港河排放,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致使在下游沙潭港头村河段两个较大的回水湾内存积了一层厚厚的油污,村民胡-义付饲养的183只种鹅在河内放养时被污染,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6470元,而堂墅港河南岸的黄堂村邓*平等七村民的种鹅1178只,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10602元;二、6月22日,向铁折返段内几台保养检修的内燃机车,工作人员在用水冲洗时正遇天下大雨,致使大量含油废水渗流到周边浃溪村部分水稻田和莲藕塘中,造成水稻、莲藕不同程度污染,受污染面积174.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295元。南昌县环保局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要求:
1、向塘铁路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增强环境意识,提高防污治污能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向塘铁路部门应一次性赔偿胡-义付直接经济损失16470元,赔偿邓*平等七人直接经济损失10602元,赔偿向塘镇浃溪村民直接经济损失39295元,三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66367元。同时说明,如果南昌铁路局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十五日内与南昌县环保局商洽。南昌铁路局对此意见表示不同意。胡-义付、邓*平等八人及南昌县向塘镇浃溪村委会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19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昌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赔偿经济损失217812.40元。
三、法院审理
南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南昌铁路局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属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依照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依法应当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同年7月15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向塘镇范围内为由,裁定驳回南昌铁路局的管辖异议。南昌铁路局不服裁定,依法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的性质是因向塘机务段对火车头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因渗油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而对火车头进行维修、保养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不能将该案作为因渗油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2002年9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被告南昌铁路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作为侵权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驳回了南昌铁路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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