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国家赔偿律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6:12:29 7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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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流程是十分复杂。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很多当事人申请国家都会被驳回,当然,对于申请人来说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还可以进行申诉。因此很多人想了解申诉国家赔偿律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一、申诉国家赔偿律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国家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

(一)职务侵权行为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只对以下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具体行政行为;

2、刑事起诉过程中的某些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职权行为;

3、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某些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以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权行为;

4、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些事实行为,诸如打骂、侮辱、违法使用警械、刑讯逼供等致人伤害的行为。国家赔偿法除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具体列举了一些应当赔偿的职务侵权行为种类外,还作了概括性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也为今后拓展国家赔偿范围预留了法律空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的需要来看,有几类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职务侵权行为也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1、行政不作为侵权。指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来说,行政不作为构成侵权以羁束行政行为为前提,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那么即使不作为亦不能视为侵权;

2、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侵权。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法人或组织设置或管理以供公用的设施,包括电力、通信、交通设施等,由于这些机关法人、组织负有对公有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监查的职责,因设施的瑕疵而缺乏安全性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合同违法或违约侵权。行政合同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定立行政合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如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并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4、确认或证明行为侵权。许多国家机关如交管部门、公证部门等负有对一定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或证明的职责,其确认或证明行为的违法或错误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确认或证明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职务行为的种类,另一方面也明示地规定了国家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种类,主要包括:

1、立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布其有着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2、国家行为,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行使的某些国防、外交行为。

3、司法机关的某些判决行为,如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行为。

4、某些刑事追诉行为,如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首先就是如果国家的相关单位她对于国家赔偿的金额予以驳回或者是赔偿的金额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满意的话。当事人是有权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申请复议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不满意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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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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