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43:43 235 人看过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由此可见,之前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最新的《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修改。按照规定,《民法典》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受到人身侵害的时间算起。在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等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生效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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