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先生加班回家途中被撞身亡,肇事者逃逸,熊妻找厂方求助被拒绝。近日,从江夏区司法局获悉,经法援律师维权,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熊先生为工伤,其生前打工的石料厂老板赔偿48万元。
2005年,熊先生到江夏郑店街某采石厂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年后,采石厂更名为某石料加工厂,经营范围、经营者均未变,熊先生仍在该厂上班。
2010年7月4日晚,熊先生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遇车祸致脑重度损伤死亡,区交警大队认定汽车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因肇事者逃逸,受害者未得到任何赔偿。而厂方也认为:属交通事故,不予补偿。
2010年11月,熊妻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熊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厂不服,起诉至区法院,诉求被驳回。
2012年10月,眼看申请工伤的时效将过,熊妻去区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专职律师黄芳承办此案。黄律师一边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边与厂方协商。但厂方多次拒绝调解。
2013年1月,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加班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的熊先生属工伤。当年2月,申请仲裁时才知经营者为逃避责任,于2012年底注销了石料加工厂。
经多次研究案情,黄律师又以经营者个人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申请,得到仲裁委支持。去年底,仲裁裁决,由经营者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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