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一、期货市场标准仓单与现货市场普通仓单的联系
第一,两种仓单的性质完全相同,仓单都是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交付给持有人。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二,两种仓单的主要内容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仅仅因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需要通过会员办理,而增加了会员名称栏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单内容则与现货仓单基本相同。
第三,保管人责任相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把标准仓单理解为,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规定的商品货物标准及其规定格式的普通仓单。虽然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关仓库及标准仓单的管理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存货人与仓库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清楚的。标准仓单对应的物品,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的需求。
二、对于无效仓储合同,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是指仓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保管人应当将依无效仓储合同而占有的存货人的财产返还给存货一方,不过,这种返还乃是基于物权的返还。而存货人只能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量的补偿金,作为对保管人已交付的费用的返还。财产的返还既指单方返还,也包括双方互为返还。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储存和保管服务为标的,保管行为不具备可返还性,因此,保管人只能要求存货人给予适当的折价补偿。必须明确:这种折价补偿不是保管行为的等价给付,仅仅是对保管人必要费用的返还和对保管服务的适当补偿而已。
2、赔偿损失
仓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存货人与保管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仓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他不仅要证明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而且还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并且损害事实确实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效而产生的。
3、追缴财产
如果存货人与保管人恶意串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订立明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那么,对于双方因为该无效仓储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予以追缴。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财产在填平补偿了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后,其余部分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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