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44:41 136 人看过

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需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通常有:有关回避的事实、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有关诉讼期限(见期间)的事实,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1、有关回避的事实

根据中国诉讼法中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况,在决定是否回避以前,应当加以证明。

2、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如刑事诉讼中的人犯是否患有重病或怀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事实。

3、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

如根据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顺延诉讼期限的理由,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以前进行调查。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该公开审判而未公开审判,不应该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应该组成合议庭而未组成合议庭,只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仍由原合议庭审判;不依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剥夺被告人或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等事实。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1条的规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应当列为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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