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8:26:02 46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工程建设满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2)设计标准满足《内河通-航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广东省沿海航道通-航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3)满足航道通-航安全要求。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格式由广东省航道局统一制定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运行方案请请参照《水电站船闸运行方案》样本进行编写。格式和内容与之相符合。

对于通-航条件复杂的通-航建筑物,其运行方案可由航道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查。通-航条件复杂是指通-航建筑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通-航建筑物属于重要交通枢纽或船舶通过量达到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过能力90%以上;

(2)通-航建筑物计划停航检修时间超过相关规定;

(3)通-航建筑物在运行方案有效期计划开展大修;

(4)通-航建筑物在实施改、扩建等工程期间保持通-航的;

(5)通-航建筑物改变运行状态的,计划封航、停航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梅州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615项(2016年)

00785通用事项码,第19子项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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