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十大通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4:27 384 人看过

(1)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的:(1)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但承包人虽有口头异议仍继续施工的,在纠纷发生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2)停工:谁造成停工,谁承担责任。(3)隐蔽工程:双方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继续施工,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4)没有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继续施工,损失的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5)固定成本合同。应对建材涨价风险。如果涨价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承包商应对涨价负责。如果价格上涨超过了正常的市场风险,承包商可以要求提高工程价格。但在实践中,很难确定涨价风险是否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因此一旦确定了固定成本合同,承包人就不太可能提高工程价款。(6)如果延迟交货,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它具有赔偿性质,其处罚力度不强。因此,发包人要求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限额。(7)提前使用。工程不验收的,发包人应当提前使用,擅自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如属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负责。但是,即使业主擅自使用,也不应在合理期限内免除承包商对工程结构和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8)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和资料。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往往拒绝交付工程。发包人不能行使占有权和处分权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绝交工,这对承包人来说是好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同一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工程价款以拍卖金为准,拍卖金优先受偿。在变卖的前提下,承包商仍然拥有并控制着项目。(九)拒绝验收:工程竣工后,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以单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各方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和文件导致工程不能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已验收。(x)逾期工程款:滞纳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或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拒绝、迟延验收的,滞纳金自约定的验收期限次日起计算。未约定验收期限的,滞纳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承包人要求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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