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执行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1:25:06 198 人看过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与相关规定相冲突。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综上所述,缓刑只对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并且还要求他们具有悔改的表现,如果犯罪分子还有社会危害性是绝对不能缓刑的,对于累犯也是不能适用缓刑的,因为累犯的情形比较恶劣,如果不严惩下次还会继续再犯。以上就是“醉驾不能判缓刑的情况”全部内容,阅读。

缓刑执行流程

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同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人员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缓刑犯写出保证书,保证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等,还可以让缓刑犯的亲属写出担保书,并填写监督缓刑考察责任书进行担保,使他们知道自己负有一定的监督、教育责任,如果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担保亲属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缓刑犯的回访考察工作,不定期检查缓刑犯的执行情况。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要向缓刑人在单位或组织宣布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不需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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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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