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6:04:18 381 人看过

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三问“国有股减持新规”

上周五,上证综指以上涨165点收盘,涨幅4.58%,也是上证综指自今年1月15日以来的第二大单日涨幅。

就在人们纷纷揣测利好的时候,国资委在其网站悄然挂出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受让进行规范。

虽然在中国政法大学李xx教授等人看来,此举是国资委开的一个好头,对市场是一个利好,但对于这些有助于稳定资本市场的新规来说,部分操作的细则依然有待出台。

疑问1

三年减持不超过5%是否有漏

内容:这三个文件中,最为市场所瞩目的就是对国有股转让份额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而对于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而超过这两个比例限制的,则须报国资委备案。

解读:对于这两个条件的公司都以三年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的理由,国资委解释说,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时间不能无限期累计,必须划分一个时间段。该时间段的确定参考了以下规定:一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有关规定;二是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三年考核的相关规定。通过设定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可以使市场对一定时期内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二级市场的最大流通量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疑问:对于国资委三年累计不超过5%和3%的规定,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就提出疑问:三年之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如果说卖掉50%,又买回45%,中间频繁这样做可以吧三年来之内你不超过5%,我买了卖,卖了买,这个东西有规定吗

解释:怎么去理解这5%呢新法规规定的三个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减持不超过5%,是指每一次交易累计没有超过5%,而不是等到三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再计算累计是否卖出5%。这里面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问题,比如违反了这个规定,不会等到第三个会计年度才追究责任。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xx称。

不过就我的了解而言,很多法律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郑xx分析说,比如不超过5%,我买4%然后卖出,进进出出好几回。这不需要国资委申批,只要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就行了。当然这些问题是不是很严重,对股市的影响大不大,则需要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去看。如果这些问题的影响不是很严重,或者上市公司这样操作得不偿失,那么就不用改变。疑问2

30个交易日从何处算

内容:除了对转让比例有所限定外,《办法》还对国有股的转让价格做了限定,《办法》24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解读:国资委方面解释说,至于确定信息公告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数的规定,是参照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要约收购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同时,确定以信息公告日前30个股票交易价格的平均值为定价基础,也是防止市场操纵的必要措施。

至于为何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国资委方面解释,其主要也是参照了证监会《证券发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上市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时,股票增发价格按不低于股票均价的90%确定。同时,参照了其他几个因素:一是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份的大额协议转让大多有一定比例的折价;二是考虑到受让方协议受让股份后要锁定一段时间,不能立即变现,要承担锁定期的风险;三是如国有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可能会引起股价下跌,国有股出售收入实际上可能会小于协议转让收入。

疑问:有人对于《办法》所规定的前30个交易日存在一定的质疑,前30个交易日是向前递延的前30个交易日,还是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任意一段时间的30个交易日呢

解释:郑xx认为,30个交易日一般指延续的30个交易日。不可以钻这个空子,如果是转让协议签署随便前30个交易日都行,那么规定这个有什么意义呢

李xx对记者说: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立法部门应该会出面解释,这个问题不用担心。

疑问3

监管尺度是否过严

虽然从国资委角度看,《办法》出台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让国有资产的转让进入一个有序可控的通道,但从资产市场的角度看,这些规定将会减少资本市场运作的效率。厦门大学金融系客座教授余云辉就认为,证券市场限定多少股票多少年之内不能流通,这本身就降低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低效的,低效的标志有几个方面。第一是融资低效,第二个是流通低效,大股东要分几年流通,第三个是定向增发要一年之后才能流通。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是无法适应国际竞争的,在国际市场上也缺乏竞争力。

郑x也预测认为,从整个经济发展来说,5%是一个试点,出现问题可以修改,如果太快太猛,可能一下都把闸门打开不好收拾,所以5%的比例可能会越来越高。5%需要国资委同意,如果国内这么多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都等待国资委审批的话,这个效率可能会很低。我觉得这可能是试探性的动作,会逐渐寻找一个合适的比例,步子会越来越快。郑xx表示。

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李xx认为在于为国有资产的退出提供了一个通道,我们很早以前就提出了国有企业重组,国有企业的有进有退,但国有企业如何退出却没有规定,很多应该卖的国有资产不知道怎么卖,卖可能违规,有的偷着卖,这样就比较乱了,而《办法》的出台就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有序退出,另外减持超过5%和3%的要备案,这样可以保持可控性——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的国有企业减持,国资委就可以监控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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