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求偿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0:31:41 145 人看过

根据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并且还在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已俨然成为当下发生频率最高、出现范围最广、涉及人员最多的侵权方式,这给被侵权人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为此,我国在《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建立为弱势受害人垫付抢救费、医疗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的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当然,这种垫付行为只是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帮扶,而不是为侵权人买单的行为,之后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还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然而,这种追偿权的行使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层层的困难。

一、追偿权的赋予和行使方式

第一,在追偿权的赋予方面。我国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关于其中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问题都是散见于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当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7条中规定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关于设立救助基金机制的规定。随后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24条中,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该对受害人进行救助: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并且还规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这就是由国家的正式法规对这一追偿权的赋予,在之后的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等部门出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做了相类似的规定。

第二,在追偿权的行使方面。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救助基金机制中,拥有追偿权的部门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追偿的对象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行使的方式:没有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途径都可以适用。

在实践当中,基金的管理机构一般是由财政部门担任,这就导致支付救助款项的管理机构不能及时的参与到交通事故中去,从而不能了解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以致不能很好的发挥其追偿权利人的追偿权。也进一步导致了,基金管理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怠于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即不是直接找事故责任人来追偿救助款项,而是待受救助人通过诉讼等民事手段获得赔偿后,要求受救助人直接偿付基金所垫付的款项,或者要求司法机关在划拨赔偿款时协助基金管理机构获取垫付的费用。

二、行使追偿权在现实中的困难

通过上文的分析,也许我们觉得行使追偿权的基金管理机构是可以很顺利的追回已经垫付了的款项的。然而,现实中并不是这样,通常会面临以下几种困难:

1,事故责任人逃逸、事故车辆被解扣,无法追偿。

通常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车辆会被交警部门查封扣押下来,为的是保障在受害人经过诉讼之后,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以及法院能够切实执行。但是,很多时候,事故车辆是营运车辆,肇事者为了将车子尽快拿出来,会向交警部门给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将车子解封。这就将给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款带来很大的风险:肇事司机为了不赔付巨额的赔款,人和车子一起消失。这样,救助基金在垫付了款项之后,无法找到事故责任人,则将无法行使追偿权。

2,垫付无上限,而被救助人自身未获得足够的赔偿,何以返还垫付款。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三种需要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我们可以知道被救助人一般都是很难得到足够赔偿的。那么在那有限的赔偿款中还要返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款项,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多么艰难的事情。况且,在不懂得救助基金运作机制的情况下,在他们的思想里,他们就觉得,作为政府设立的救助机构,是有义务帮助贫困的受害者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者通过诉讼得到的赔偿款都是直接通过法院的账户划拨到受害者的账户里的,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上面不能有所作为。

3,管理机构不起诉,司法机关难于切实协助执行。

通过调查发现,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方式一般很少会上升到诉讼的层面上,而是向法院发送一份协助执行函,要求法院在判决赔付款中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现追偿。

但是,这一形式让法院也很为难:首先,在主体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是案件的当事人,那么在判决中就不应该出现有关它的事项;其次,在判决等文书格式上,法院在文书中不应该出现建议原告优先赔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款的字样;最后,如上文所说,法院无法将执行款项直接划付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账户中去。因此,很多法院对于这一协助执行函只能是口头上告知原告方,希望他们能积极返还垫付款。

所以,这一协助执行方式效果甚微。

三、实现改革、完善追偿机制

为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及时的帮助贫困的受害者,也为了能够持久的对更多的受害者进行救助,社会救助基金中的资金量是很重要的。然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依赖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来保证资金的运转。可见,垫付款项是否能被追偿回来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改革现有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也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完善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即增加一定数量的无偿救助、设置救助上限。现有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对受害的当事人进行垫付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只是一种暂时帮助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出现需要垫付的情形时,受害人在之后的赔偿款上也是很难得到满足的。由此可见,这是很不利于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积极的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款项的。此外,要想合理的控制追偿的难度,还要对救济的数额设置上限,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无止尽的救助,否则在受害人的赔偿款不能满足其自身要求时,要想追回垫付款更是难上加难。

如果救助基金能有无偿救助功能,这样既能从心理上对当事人进行抚慰,让他们从心理态度乐于去偿还垫付款,又能在经济上对他们起到真正的帮助作用。当然,这一无偿救助是需要严格审查和批准的,只有在受害人确实经济很困难的情况下才能批准的。

其次,确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交通管理部门。根据2009年财政部会同保监会等部门出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们知道现有的管理机构是设在财政部门中的。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一般只对申请进行审查、资金划拨进行审查,很少参与到事故当中去。这样,是不利于了解案件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的,而且在事故车辆的扣押、解封上面也没有自主权。

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成为管理机构,其在事故处理时就能及时的到达现场,对人员、车辆进行及时的调查、扣押等勘查活动。这也是有利于最后追偿权的行使的,能够有效保证垫付的款项能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执行,而不像财政部门处于被动状态。

最后,在立法中确立司法机关的协助义务。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应该协助救助基金追偿垫付款的义务,这就让司法机关在协助的过程中因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而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去协助追偿。如果在立法中规定司法机关的协助义务,司法机关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了,这也能减少基金管理机构因追偿垫付款带来的诉累。

结语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持久的对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伤害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对它的运转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就是:资金。而为了这一良好的制度能够帮助到更多的弱势群体,它的发展和成长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8: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救助相关文章
  • 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条件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三种情形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以外,投保人均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二、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律师提示】①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全额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救费用的制度。一、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法定情形: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二、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范围仅限于:1
    2023-05-05
    245人看过
  • 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再出新招
    近年来,我市交通肇事事故频发,为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我市出台了《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城北区6.25交通肇事伤人逃逸事件作为全市第一例使用此暂行办法解决的事件,受到了受害家属的好评,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应。6月25日晚21时,在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西杏园西站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件,行人张某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撞倒致伤,车辆逃逸,受害人伤到头部胸部,伤势严重造成多处出血、骨折,在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北区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积极地配合交警部门处理解决,截至目前,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资金已全部到位。北区各相关单位在此次善后事件中果断、积极的作为受到了受害家属的好评。
    2023-06-08
    270人看过
  • 如何才能获得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
    自2015年8月实施《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来,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条件的垫付申请,其中五份已经审核结束,剩余两分已经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截止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款项5笔,共95029.74元。这样的事故才能获垫付!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四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原则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
    2023-04-23
    139人看过
  • 乌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发生在市区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乌海市日前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已于11月22日起实施。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统一由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依法应当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相关人员就垫付基金的使用范围特别强调:救助基金不是垫付受伤人员所有治疗费用,只垫付受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费用。一般指受伤人员接
    2023-06-08
    338人看过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有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
    2023-05-07
    312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主要在于救济受害人。在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是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力保障,两者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与基金设立目的相一致。
    2023-04-25
    51人看过
  • 上海审议交通事故赔偿草案将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撞了不能白撞。但对该条存在种种误解,其中之一就是,只要是撞了人,司机不管有责无责都必须赔偿。昨天,专门对第76条进行细化规定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提交审议。针对国家大法某一条款进行地方性立法,在本市尚属首次。该草案真正体现了人性化立法的宗旨,基本制定出了一个较为合情合理的细化规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4万《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而首先体现了化解赔偿风险,抢救生命的原则,将赔偿社会化和商业化。但国家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责任限额。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表示,事实上,无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都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2023-06-05
    331人看过
  • 驻马店即日起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今年3月,驻马店市首次举行了小型客车牌号拍卖会,55个车牌号共拍759.1万元,此次竞价所得款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受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的,即日起,受害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昨日,从市交通管理服务支队获悉,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驻马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金来源记者了解到,除小型客车牌号公开竞价所得款外,救助基金的来源还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此款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拨付到我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政府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社会捐款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救助基
    2023-06-08
    240人看过
  • 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补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是需要偿还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之后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垫付后伤者不配合赔偿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
    2023-04-12
    101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是什么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二、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垫付有时间限制吗?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有时间限制,救助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三、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源自哪里?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孳息;5、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四、道路
    2023-03-31
    325人看过
  • 代表建议:尽快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出了交通事故却没钱医治,结果伤越拖越严重甚至丧失生命。这是不少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的尴尬处境。在全国两会上,海南代表团提出建议,尽快制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海南代表团通过一份调研报告,提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十分紧迫。调研了解到,2004年以来海南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570起,导致12000余人伤亡。其中,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逃逸案110起,交通事故上访305起。海南代表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一项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的有力措施。因此,代表团建议国务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抓紧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机构设置、基金来源、适用范围、运作使用、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制度能够尽快启动,规范运行,发挥作用,尽早惠及人民群众。
    2023-06-07
    97人看过
  • 发生事故没钱看病?交通道路事故救助金可以帮助你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道路交通救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三、道路交通救
    2023-02-19
    307人看过
  • 道路救助基金归谁的?
    道路救助基金谁签字谁偿还。道路救助基金中的承诺书由谁申请就由谁签,也就是说受害者申请的就由受害者签字并负责偿还,肇事者申请的由肇事者签字并负责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道路救助基金当事人无力偿还道路救助基金当事人无力偿还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不赔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
    2023-07-22
    458人看过
  • 为什么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023-06-03
    441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更多>

    #社会救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来源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损失救助基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9
      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8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
    •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没有能力偿还会怎样,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6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没有能力偿还会怎样,救助基金垫付单位会向法院提岀诉讼,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5
      其中对于医疗抢救费用垫付的申请,应先由公安部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提出申请的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就是否属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范围,以及对于其中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安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属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范围,则社会救助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