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卫生部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指导患者科学用药,并强调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卫生部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仔细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在适宜性审核通过后进行药品调剂配发,并在药品发出时向患者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科学用药。
同时强调,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即便是医生错开的药品或者是患者服药后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药品管理法】药品调剂退换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进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特定经营活动。药品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药品按假药论处、按假药从重处罚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也不得经营医疗机构制剂。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留存备查。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索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盖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买方索取购买方身份证明,并留存备查。购买方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其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购买方为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载明单位名称或者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的名称。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义发布药品广告。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药品严重损害的,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药品严重损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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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药品严重损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按假药论处等药品,也不得经营医疗机构制剂。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向购买方索取身份证明并留存备查。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等严重后果。因此,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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