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采购人”?《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首先,这一定义背离了政府采购的本义或初衷。
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渊源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采购最首先或最起码的制度要求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权自行采购,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是采购对象的使用单位,因此政府采购中真正意义上的“采购人”应该是各级政府。如此定义,政府采购就不叫政府采购,而是单位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就没有了政府采购的意义和实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流程。
第二、采购人的定位决定了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体权利,恰恰成为采购单位抗拒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
尽管《政府采购法》在第十八条中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然而,由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的“采购人”权利处于执行采购的主体地位,加之《政府采购法》进而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对“采购人”权利的强化和对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约束,恰恰成为采购单位抗拒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
第三、采购人的定义与《招投标法》中的“业主”其实是一个概念,没有体现政府采购的法律精神。
《招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一部行为法,《招投标法》在颁布时中国鲜有政府采购的说法,因而规定了“业主有自行招标的权利”,而《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正是要解决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自行采购的问题,招标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前提条件是采购单位不得自行进行采购活动,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就包括了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等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采购人”的定义与“业主”的定义具有一致性,在相当多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甚至在一些全局性的政府投资所进行的重大工程采购中,许多部门和单位以“业主”自居,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采购人的定义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容易流于形式。
既然采购人是各分散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进行集中采购的权利在“采购人”,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这一重要的环节(委托采购)上没有一个“切入点”和监管“链条”,其管理监督职能极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只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其主要负责对象就是“采购人”,这种负责即使是负面的“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监管机关亦“为所不惧”。同时这种情形客观上助长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色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在与具体采购执行没有关联的情形下也不可能“理直气壮”地使监督管理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第五、采购人的定义使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缺少理解支持,不可操作性因素较多。
从采购人的定义上可以感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好象只是解决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看不出她同时是管理公共支出、规范财政分配的立法宗旨。由于采购人的定义不是从财政管理公共支出的需要出发而界定,故不利于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形成的初衷和本义的理解,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执行中难以得到社会的支持。
同时,这一定义也造成了政府采购工作很多方面的不可操作性,如在这一定义前提下,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地方、任何级别的政府管理范围内必须有两个以上才能满足采购人自行选择的条件;“非营利的”集中采购机构与有营利目的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作用于政府采购职责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机关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形成的“三张皮”无法圆满而顺利地对一项采购活动从预算执行、采购方式批复直至合同备案、资金拨付整个程序的完成。
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建议
1.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基础教育
第一,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
具体做法为:可在政府采购机关大力发展党员,争取人人入党,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采购”,还是一项重大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政策,培养兴趣,积极完成任务。
湖南省汝城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加强政治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该县财政局还积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各类政府采购资料,举办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培训,开展了知识竞赛等,使政府采购政策深入人心。[]
第二,通过学校加强理论教育。
学校是学习的天然场所,是开展理论教育最好的地方。除了开展对现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外,还应为将来进入政府采购单位的人员做准备。那就是培养政府采购人才。现在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及课程的大中专院校还比较少,今后要大力发展。在经贸类、管理类专业要开始政府采购课程,还有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尤其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政府采购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面研究。
2.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教育是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么在专业方面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是政府采购人员迅速提升专业采购技巧的捷径。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有关政府采购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可以说,培训要贯彻政府采购的始终。培训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正式培训与非正式培训相结合。
正式培训场所可设在当地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或高等院校。尤其是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的政府采购理论家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政府采购员讲授。尤其要加强案例的教学分析,培养政府采购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非正式培训是正式培训的有效补充。非正式培训主要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进行,为了不影响采购效率,由接受培训的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采购员同时进行采购决策及与采购相关的其它事宜的处理,先按照有经验的采购员的决策行事,等采购结束,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对比二者的差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非正式培训可采取类似于导师带研究生的方式,一个资深采购员带三或五个学员。
第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相结合。
由于学校教育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解决理论教育与实践相脱节或滞后的问题,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培训。培训时可以结合本采购单位历年来的采购实例及将来的采购计划。
上岗后也要培训,主要解决现有知识不能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新事物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个终身教育的时代,采购部门也要开展只要在岗就要不断接受培训的活动。
第三,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
国内培训是指在国内接受培训。我国国内有着巨大的采购市场,我国现在也有了有法可依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又有着特殊的国情,开展业务教育不能撇开政治思想教育,所以,在国内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场所。
国外培训是指在政府采购队伍中选派部分有潜力的采购员到国外接受培训。此计划可针对各个阶层中优秀有潜力的采购人才,给予赴国外训练的机会,以培养其国际观及语言能力,建立涉外能力,使其成为优秀的对外采购人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和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迟早的事,所以,抓紧时间学习国外先进的采购经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保护民族产业,就显得非常必要。
第四,专业培训与交叉培训相结合。
专业培训是指,不管何种形式的培训,培训内容都是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这是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多属于专业培训。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及相关性极强的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较综合的知识结构,所以,专业培训不能满足采购的要求,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交叉培训。
这里,我把政府采购人员到外界各种研究机构、协会、团体等进行研习和到与采购相关的部门挂职培训称为交叉培训。这样做使采购人员彼此间能交换心得,扩大视野,并通过专题交流,交换意见,解决疑点,以补充能力不足的缺陷。这应该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培训方式。
[参考文献]
【1】倪东生:《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年。
【2】郭浪文:《政策看点采购制度改革五大问题》,eNet硅谷动力网。
【3】孟春:《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年。
【4】《锐意改革创新进取加速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汝城财政综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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