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是股东亲笔签字无效。公司章程中非股东本人签字是无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都需要股东在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否则视为章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为1-50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不仅应当载明公司法规定的必要事项,还需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股东投资比实收资本多如何处理
股东的出资多于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公司应当退还多出的投资。或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实记载股东的实际出资,按实际出资出具出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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