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按发下方式处理:
(1)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合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一、如何根据法律要约变更原合同的要约人
法律承诺后,要约人可以变更合同,但需要承诺人同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同成立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发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重新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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