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责任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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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拖轮所有人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这一责任原则,采取以下赔偿方法:
1。损失是由于一方在拖航中的过失造成的,过失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拖方和被拖方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拖方和被拖方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的,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国际拖航合同中关于拖轮所有人豁免的任意规范是不同的。一些合同格式规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拖轮船东可以享有与承运人相同的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格式中的故障或牵引设备的潜在缺陷应由被牵引方承担。考虑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海商法》还将拖轮船东的免责权规定为一项任意规范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定,如果拖轮船东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拖轮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拖轮所有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其他雇员和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时已结婚。拖船在海上救人或试图救人或财产时的过失。《海商法》中的上述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变更。换句话说,上述两项豁免条款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不同约定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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