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社保中心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还需符合:
(1)本市户籍人员、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外埠户籍人员: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在京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单位操作步骤:
(一)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社保中心接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社保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函沟通;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单位提交材料:
(一)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本市户籍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
(1)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骑缝章);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一份。
2、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骑缝章);
(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
(二)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
1、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开具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
2、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加盖公章)[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因各地缴费情况不同,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
注:如另需当地社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市社保中心要求执行。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
3、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节假日除外)
(二)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如缴费年限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五)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有所差异,部分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转外省业务时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在京申请转入业务时可暂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但需单位及参保人准确填写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部门的相关信息,我中心会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联系。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方可办理转入操作。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如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八)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即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业务。
(九)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为A4纸张规格;涉及需手工填写的表格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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