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任体系包括电子认证系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标准规范和运行管理机制。
(一)电子认证系统的构成
电子认证系统主要包括证书认证设施和密码管理设施,以及相配套的基础安全防护设施。其
中,证书认证设施包括证书签发管理系统、证书注册管理系统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系统,密
码管理设施包括密钥管理系统和密码服务系统,基础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病毒、防火墙、入
侵检测、漏洞扫描等系统。
证书签发管理系统提供数字证书的签发、发布、管理和撤销等服务。证书注册管理系统
提供数字证书的申请注册、审核等服务。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系统提供数字证书和撤消列表信
息的查询服务。密钥管理系统提供密钥生成、密钥分发、密钥托管和密钥更新等服务。密码
服务系统提供加解密、签名及签名验证等安全服务。各系统组成关系图见图1(略)。
图1电子认证系统构成
(二)总体布局
网络信任体系由部、省、市三级电子认证系统组成,采用两级证书认证中心(见图2)(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认证系统作为一级认证节点,建立证书认证根系统、证书签发管理
系统、证书注册管理系统、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系统和密钥管理系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络信任体系的信任源点,为部本级和全国性应用的证书用户提供认证服务。省级电子认证系
统作为二级认证节点,建立二级证书签发管理系统、证书注册管理系统、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系统和密钥管理系统,为省本级和全省性应用的证书用户提供认证服务。地市级电子认证系
统作为省级电子认证系统的延伸,建立证书注册管理系统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系统,为本地
(市)的证书用户提供认证服务。
图2网络信任体系总体结构
(三)省级建设模式
按照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目前各地可在确保采用统一信任源、符合统一证书格式等标
准规范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用以下两种模式。
1.目标模式(模式一):根据网络信任体系总体布局,省级直接建立二级证书认证中心。
省级证书签发管理系统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书认证根系统获取根证书,实现与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的互联互通。省内所属地市建立证书注册管理系统,与省级证书签发管理系统联
接,由省级证书签发管理系统签发证书。
2.过渡模式(模式二):省级建立证书注册管理系统,暂不建立二级证书认证中心。省级
证书注册管理系统及地市级证书注册管理系统直接联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书签发管理
系统,由部证书签发管理系统签发证书。
有条件的省份,应直接采用目标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采用过渡模式,待条件成
熟后,逐步过渡到目标模式。
网络信任体系的运行与管理
部级和省级电子认证系统的运行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自行安排,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系统规模和电子认证业务量大小,自行维护或委托第
三方认证服务机构维护。
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运行维护的地区,必须将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相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相关培训等,以
确保各地间电子认证系统的标准统一和安全稳定运行。
目前已经通过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地区,要按照统一的网络信任体
系建设要求逐步进行过渡,最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信任体系。
-
责任准备金分布的结构与特点
141人看过
-
公安局未公布与诈骗案相关的任何信息
138人看过
-
网络诽谤与网络谣言的关系是什么
460人看过
-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体系结构介绍
278人看过
-
总体布局特征
69人看过
-
散布网络谣言的3种法律责任
103人看过
电子认证是指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其主要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 (1)保证自报姓名的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性的本人确认。确认本人的简单方法一般有组合使用用户ID和密码,磁卡或IC卡和密码。需要进行慎重的认证时,可利用指纹、虹膜类型等可识... 更多>
-
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罪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03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而故意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其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发布虚假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5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
-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恐怖疫情信息的,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造谣罪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
-
网络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构成主体是谁?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6网络诽谤犯罪主体应当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怎样认定网络诽谤罪,网络散布谣言罪与诽谤罪的界限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7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即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