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1月29日公布,并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11月30日全文刊载了《办法》及相关解读)《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2月5日,本报记者又就如何进一步解读《办法》的具体内容,独家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
记者:《办法》出台后,引起了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您能否先谈一谈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尹新天:《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克服专利制度在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上的法律障碍,专门规定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权的强制许可问题。
按照专利制度的一般原则,任何人要实施他人专利,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对于药品专利,也是如此。这一原则就为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潜在的障碍:当出现公共健康问题(如禽流感的流行),而且预防或者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由于该药品的生产、销售均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该药品就无法由专利权人以外的企业自由生产、销售,使公众无法以低廉的价格迅速及时地获得该药品。这就需要一种制度来克服或者消除这种障碍。这种制度在专利法上就是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授权他人实施专利,而无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办法》的出台,对解决我国和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因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带来的公共健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办法》第八条理解起来有些难度,您能否解释一下它的具体意思?
尹新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办法》第八条:即使某种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投放市场的该药品到我国,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一旦在外国将其药品投放市场,其专利权就用尽,在我国就不得再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平行进口。这一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多哈宣言明确授权各国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自由确定权利用尽的立场。
记者:还有一件事是公众迫切想知道的,就是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尹新天: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请求。提出请求的主体根据其原因和法律依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为专利权人不给予许可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提出请求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因为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提出请求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强制许可请求书。如果是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请求,请求人还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针对发明专利)或者200元(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则不需要缴纳请求费。
二是受理及转送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后对文件进行格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陈述意见。
三是审查并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如请求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就应当作出强制许可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如果是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专利权人或者请求人均可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听证。但如果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则不需要进行听证。
四是救济程序。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记者:强制许可使用费是不少企业关注的焦点,它是否是授予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另外,它有没有具体的标准?
尹新天:尽管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但强制许可的授予并不是以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为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强制许可决定的时候,并不考虑使用费的问题。另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标准问题,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强制许可使用费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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