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如何判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30 00:00:36 266 人看过

关于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地拖延发放劳动者薪资;

其次是故意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在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时存在欠缺;

然后是以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的薪酬;

最后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以上所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雇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甚至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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