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刘某夫妻承包经营生产资料,朱某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给刘某进货,剩余款项被刘赌博输掉。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该笔借款被视为刘某个人债务,判决由刘某偿还,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信用社现以朱某与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存在四种意见:一是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是定案证据,对债权人的利益要保护,应判决由刘某偿还,朱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谁立据谁偿还,应判决由朱某偿还,刘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应由院长以发现离婚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借款由朱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四是判决由立据借款人朱某偿还,至于朱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来信所述案件中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用于夫妻承包经营。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现双方离婚,判决由刘某清偿此笔借款。此判决只是在双方中确定债务的最终负担问题,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信用社可以向朱某和刘某主张权利,朱某不得以法院生效判决已将借款判为刘某个人债务为由来对抗信用社。朱某清偿借款后,可以按离婚时的生效判决向刘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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