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3、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5、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一、被医托骗了找哪个部门
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当地正规司法机关或卫生管理部门投诉,根据被骗情况以及金额以及造成后果,进一步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如何依法执行职务
345人看过
-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224人看过
-
医疗事故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具备哪些职责
479人看过
-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的期限
63人看过
-
处理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移交的问题
131人看过
-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
243人看过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更多>
-
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理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设区的市级(或者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的分类目录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9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
-
调解书由卫生行政部门哪个部门办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5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管辖方式包括两种: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是指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方式。级别管辖是指当出现患者死亡、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辖,由其管辖并依法进行行政
-
如何应对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41、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依照《条例》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