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德州有价证券诈骗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德州有价证券诈骗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有价证券诈骗罪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
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三、变造企业债券罪的构成四要素?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构成四要素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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