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律责任主体代表国家进行具体的征收和补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征收公告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后,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地决定,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单独使用自己的名义,上述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逃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权力的地位就是义务和责任的地位。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也有义务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参与主体也多种多样,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不能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解决,又没有法律主体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有效的判决来判断补偿安置问题,合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责任,并要求作出决定补偿安置包括依法补偿安置的内容。依法发布征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未实施强拆为由,否定其依法承担的补偿安置义务;即使他们认为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依法不能满足,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渠道;但我们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责任重新安置,或者反复协商而不作出书面决定,甚至拖延安置,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而且增加了补偿安置成本。人民法院不能以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是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不是征收主体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二是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使用房屋的权利主体资格的保护。三是被征收人是否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主张补偿安置权益。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解决问题,且无法律主体作出补偿决定,且对补偿安置问题无有效判决的前提下,征地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安置责任的方式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征地补偿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的主体,而且有利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的配合与支持区(县)土地征收机关监督补偿安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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