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0:51:22 161 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审案件存在两种指定管辖:一是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程序上下合理的问题。

(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与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对该种规定管辖规定了案件移送程序。但是,这只是案件移交程序上的规定。对于这种管辖一方面下级检察院无上级授权而受案。另一面,案件移送程序不合理,反映在上级法院在指挥下级法院办案的同时,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从而,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二是,该种指定管辖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根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管辖规定实行监督,鉴于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通过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其指定管辖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合法没有检察院的监督。三是该指定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必要时是可以经两院检察长协商批准,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代表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相对的检察院重新审查、重新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明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已就此案派检察员专人审查后提起公诉的,由接受移送的检察院的检察员代表本院支持公诉就可以了,也就没有必要原公诉人出庭。

(三)两种指定管辖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着缺少相互制约机制。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都有指定管辖权,两种指定管辖都是上级院作出的决定,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职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两种管辖无相互制约,有随意性,对案件是否需要指定管辖,可以指定到哪个下级院管辖缺少必要的协调一致,不利于相互配合工作。二是,两种管辖,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定管辖权不对等。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有权指定下级院管辖,但各自的指定管辖决定只对其自己的下级院有效,对其他院无效。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得到上级法院授权,而与之相应的检察院没有得到上级院的授权。下级检察院无上级检察院授权而审查无管辖权的案件,应视为不合法;同样,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下级检察得到上级检察授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法院没有得到上能上级法院授权,下级法院无上级授权而受理案件,同样视为不合法。因此,这两种指定管辖,在授权指定权上不对等。

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犯罪进行管辖。一方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权作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管辖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管辖。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司法机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

(二)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被害人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二者)的犯罪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此时被害人的权利比二者更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司法机关的错误的管辖权有可能导致二者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害人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2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管辖权相关文章
  •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原则
    刑事审判管辖
    一、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二、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
    2023-06-11
    39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对于“应诉”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诉管辖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来法院应诉。但对“应诉”应如何理解以及能否做扩大解释尚不明确。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参加开庭的行为为传统意义上的“应诉”情形,但实践中法院采取电话、司法专邮等形式传唤当事人到庭谈话、进行庭前调解等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答辩期后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类情形能否理解为“应诉”争议较大,对是否只要当事人来到法院就构成“应诉”也存在不同看法。对“应诉”的认定标准认识不同将直接导致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该条款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二、何为“答辩”的具体情形尚不明确适用该条款的另一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答辩。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形式多样,符合应诉管辖条款的答辩应在答辩期内还是答辩期后提出、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提出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进行实体答辩也未
    2023-06-03
    253人看过
  •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告知时间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的很多法条,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很多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法条中规定告知应当“及时”,“及时”究竟怎样去界定,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缺乏行之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
    2023-04-10
    365人看过
  •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告知时间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的很多法条,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很多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侯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法条中规定告知应当“及时”,“及时”究竟怎样去界定,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缺乏行之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
    2023-06-03
    109人看过
  • 我国刑事拘留存在的一些问题
    刑事拘留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同时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既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刑事诉讼法无不对刑事拘留制度进行了周密、详尽的规定。由于现行刑事拘留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司法理念下,仍沿袭了1979年逮捕拘留条例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也是当时的立法背景所遵循的在保持现有框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修改补充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必然结果。因此,我国现行的刑事拘留制度是一项有着鲜明时代背景和独特精神内涵的诉讼法律制度。它虽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仍然存在许多实际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拘留适用过于泛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61条规定了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在具备七种法定情形时方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拘留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刑事案件
    2023-04-22
    235人看过
  •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离婚起诉怎么进行起诉离婚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以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离婚所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接收材料会进行审核、立案,立案后,法院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依法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会诉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离婚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
    2023-07-11
    38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管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更多>

    #刑事管辖权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7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管辖权
    •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据涉外离婚律师介绍,在不同的国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独特的离婚诉讼范围,在我国也是如此,所以呢,我们有必要针对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进行一下介绍: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2.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
    • 刑事管辖权军事法院都存在什么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1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抚养权诉讼管辖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咨询一下抚养权诉讼管辖的问题,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能开出被告经常居住一年以上地方的证明,需要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户口所在地,有证据证明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属于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