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依据
运营商作为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符合以下法理依据:
第一,获利报偿理论。经营者从事的是营利性活动,享受利益就应当承受风险,从危险源处获得利益的人便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自2000年,第一款网络游戏《万王之王》诞生以来,网络游戏很快成为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研究报告显示,2002年,国内收费网络游戏用户达350万人,到2007年,增长到2255万人;收费网络游戏用户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在2004年为24.7亿元人民币,2005年达6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0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收入将达到143亿元人民币。运营商作为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并从中赢利的主体,应当负有防止游戏用户财产损失的义务。
第二,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离危险源越近的人,越容易控制危险的发生。运营商基于其技术条件、专业水平,对网络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危险的了解要超出一般用户,对其课以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节约社会成本,也可以促使其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谨慎经营,尽可能避免危险发生。
第三,基于信赖关系。安全保障义务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接触为前提,基于这种特殊的关联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信自己在从事这项活动时人身、财产安全不会受到侵犯,因此,受信赖的一方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使对方免受危险的伤害。作为游戏用户,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其在网络活动中与运营商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远远超出其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用户对运营商的服务寄予高度的信赖,这也是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重要原因。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虚拟财产生成、运行的特定的技术条件以及虚拟财产对特定的网络平台的依赖性是密不可分的
通常,虚拟财产的产生以玩家第一次登入这个游戏时所签订的用户协议所为前提,用户协议往往是虚拟财产权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用户对于这一协议却没有与运营商磋商的可能,换而言之,对用户协议的无条件接受是虚拟财产产生的必要条件。而虚拟财产运行的技术原理则进一步说明了虚拟财产对运营商提供的游戏平台的依赖。
以网络多人游戏(简称RPG)为例,我们可以了解虚拟财产运行的技术原理。RPG游戏程序采取的是一种客户端/服务器结构。此类游戏由两个独立的电脑程序控制,其中一个程序在客户端即游戏者个人的电脑上运行,另一个程序则在一台通过网络连接所有客户端的中央服务器上运行。服务器上的电脑程序控制游戏规则,并维护游戏进程.游戏规则决定了游戏情节、道具、环境,游戏进程记载了游戏虚拟世界的状态,包括:游戏人数、游戏者身份及拥有的道具、在游戏中的时间等等。服务器程序必须记录每个游戏角色的相关资料。例如,当游戏角色失去宝剑时,服务器程序必须在与角色相联系的道具清单中删除这个数据,当角色获得宝剑时,服务器程序必须在道具清单中添加这个数据。当游戏者决定出售某道具并找到买方时,“交付”道具是通过服务器程序修改数据库实现的,服务器程序从卖方的道具清单中删除该道具的密码,而在买方的道具清单中加入该代码。虚拟世界可以让玩家相互连接在一个在线的环境里。在既定的时间内可以有许多玩家进入一个游戏空间,它们时时通讯并持续存在。无论在线人数多少,在技术原理上都是相同的。可见,虚拟财产的产生、运行不能离开特定的服务器的支持,且必须遵循网络技术的安排。
从上述虚拟财产的技术构成中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只存在并依赖于某一特定的在线空间,特定的用户认可和使用的是某一特定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其权利不可能在所有的网络系统上、对所有的运营商行使,虚拟财产存续与否取决于运营商是否保持相关平台的运行。虚拟财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对虚拟财产的一切控制和利用的行为都是通过个人电脑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的。也就是说,虚拟财产的权利行使不能离开特定的服务器的支持,且必须遵循网络技术的安排。
正是由于虚拟财产的生成及其运行中对运营商服务的依赖以及运营商较普通用户之优势地位,使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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