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妇女组织可以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23:00:23 483 人看过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广大妇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包括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妇女本人、妇联、工会组织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组织,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投诉、起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

网友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法条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定。

要实现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不仅需要有权利的无差异对待,还需要有权利的区别性对待,体现了差异性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本条是对女性特殊保护的规定,从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出发,才能更好地维护女性的教育权。

由于女性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在青春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男性青少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学校在对女性青少年实施教育、管理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于青春期给女性青少年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她们获得正确的认识,并对女性青少年予以特殊的保护,从而使她们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文件中已有不少关于学校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生理卫生教育。开设专门针对女学生的生理卫生课程;女学生在月经期不参加剧烈体育运动和不适宜的劳动;在女学生月经来潮之前安排一至二次讲座,进行月经期生理卫生教育。

(2)学校应当开展女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特别应重视女学生的心理健康咨询。

(3)关于体育课。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高等学校体育课应按男女生分班上课;有条件的中学体育课应男女分开教学,女生课最好由女教师担任,并要体现女生课的特点。

(4)关于劳动技术课。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生理特点和知识水平,选择他们力所能及的、无毒害的、无危险的劳动项目;学生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强度要适度,对体弱的学生和女学生的生理特点要给予照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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