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
2、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注销银行帐户;
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数量可根据社团自身情况而定,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团的领导人及财会人员、社团的会员代表。清算时如有必要可进行财务审计。
3、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
4、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社团公章)。
2、社团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加盖社团公章)。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
4、社团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民政局印制)
5、清算组织成员名单(加盖社团公章)。
6、清算报告书。注明收支情况、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情况以及资产去向、原帐户注销情况(附银行注销帐户回执),并加盖公章。
四、承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该社团的社团登记证正、副本、社团所有印章及未使用的空白财务凭证。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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