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的证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6 17:51:25 260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查明、证实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紧密联系。我们知道,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必须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即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应否处刑及处以何刑。因此,证明活动不仅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且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

证明作为一种提示真理的手段,从古至今,被人们广泛运用。刑事诉讼证明作为其中的一种,与其他证明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刑事诉讼证明又是一种由法律调整的特殊证明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

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证明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必须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依法享有证明权利或承担证明责任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有关的诉讼参与人,而一般的证明活动则无此要求。

2、证明任务的特定性。如前所述,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与刑事诉讼的任务是紧密联系的,即查明案件事实,以便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可以说所有证明活动均围绕查明案件事实这一任务而展开,因此,查明案件事实就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中心任务。

3、证明方式的法定性。刑事诉讼证明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活动,它由一系列受法律调整的行为构成,因此,刑事诉讼证明也必须依法进行,除证明主体必须合法外,证明方式,如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等,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明对象的特定性。证明对象的范围直接受制于证明任务。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其证明对象也被确定在刑事案件事实与之密切联系的有关待证事实这一特定的范围内。

5、证明要求的阶段性。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一目的,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它有一个逐步提示的过程。因此,刑事诉讼证明程度随刑事诉讼阶段不同而不同,呈现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意义

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证明是实现证据价值的唯一途径,是查明案件真正的唯一手段

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要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只能依靠证据,而证据本身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它的价值在于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证明手段。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证明,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即用已知的事实——证据,去提示未知的事实——案件真相。离开证明,证据只是毫无价值的物品、痕迹和映象;离开证明,案件真相不可能被揭示。

(二)证明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基础

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毫无疑问,完成这一任务,查明案件事实是前提,不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便无从说起,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自然也成为空谈。而查明案件真相的唯一手段是证明,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是建立在证明活动的基础之上,并以证明为前提和保障的。

(三)证明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有其需要查明的事实。例如,立案阶段需要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在侦查阶段需要查明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系何人所为,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目的等;在起诉阶段,需要查明是否符合应当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条件;在审判阶段,需要查明据以作出有罪判决并适用刑罚,或作出无罪判决的全部事实;在执行阶段需要查明是否有可以假释、监外执行、减刑或其他执行变更的事实。如此等,都必须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证明像一条动脉,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18: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监外执行相关文章
  • 浅谈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一、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逐个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要解决证据的确实性,为案件定性和事实结论打下基础。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常;2、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3、审查判断每一证据材料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符合情理;4、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5、审查证据的保全情况,是否造成证据丢失。在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时,还有一个具体方法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以下具体方法:1、甄别法。即审查鉴别的意思。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个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筛选。2、比较法
    2023-02-19
    115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提要]本文针对三类不同性质的行政诉讼,总结归纳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并比较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不同之处,分析两种制度差异的法理基础,最后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若干建议。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就其应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向法院提供证据时所应遵守的时间界限。以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尚无举证时限制度的系统规定,只是散见于有关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如《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2002年7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则对此进行了完善,在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按照诉讼标的可以分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这三类诉讼性质不同,因此
    2023-05-22
    412人看过
  • 浅谈商业秘密诉讼举证责任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秘密一词最早出现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提出了“商业秘密”一词。随后,199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提出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及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同时,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侵
    2023-06-09
    53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性
    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具有共同规则,如证据的范围、属性等,但由于三种诉讼解决争端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在证据制度方面除了共性之外还有个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刑事中,原告所承担的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除证明其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或损害的事实外,还必须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其所遭受的侵害或损害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有特殊性。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如下特点:1、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成正比。如在一些关系到公民人自身自由或重大财产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对被告的举证责任提出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2、中间性。在讨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这一特点时,可以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看成两个极端(前者的要求最高,后者的要求最低),而行政诉讼的证
    2023-06-06
    310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有学者认为
    2023-05-22
    50人看过
  • 浅谈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的确立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当事人跟不上社会的转型,加之市场经济是高度的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各类活动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在此客观条件下打官司同样要有高度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当然,所谓风险,仅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需经审理并裁判才能确定预见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当事人往往不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不考虑败诉风险和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诉讼中又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后不能正视自身主观原因,长期缠讼,甚至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实际上,当事人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的优势:第一、具有证据上的优势。根据新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依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如果双方
    2023-06-11
    15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外执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换刑罚执行场地和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制度;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为其具有不合适的收监执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 更多>

    #监外执行
    相关咨询
    • 浅谈如何证明施工工程量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规定,当事人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书外,其他证据一般包括
    • 浅谈遗嘱公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3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而出具的公证书。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公证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 浅谈证券印花税下调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9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
    • 浅谈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是如何规定的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9
      构建信息平台,强化全程监督。一要上提平台建设规格。呼吁政法委进一步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对政法机关的督导协调作用,加速“大政法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分类采集、分层掌握、分级授权等措施,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政法机关间有关信息的互通与合理查询,进一步将执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22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对连带债权人一人发生时效中断对其他人也产生这样效力。发生民间债务纠纷,债务人如果有连带代表人,债权人选择起诉,这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等法院判决后,时效开始连续计算,满三年后时效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