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由于域名的识别性功能,使之与知识产权紧密联系。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注册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使用的文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过该域名从事了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注册的域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域名解释》)第4条的规定,司法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无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域名具有恶意。因此,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已经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属于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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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使用域名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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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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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册域名是否恶意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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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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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相似域名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其行为效力是怎么样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4可以参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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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其行为构成的犯罪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5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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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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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2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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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域名与企业名称雷同构成恶意注册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