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6:31:13 446 人看过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一、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构成要件

如果债务人是通过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或第三人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以无偿的方式转让财产给第三人的,将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主观上具备恶意为要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撤销无偿行为并不会对第三人造成其他损害,所以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1、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上述对债务加入性质的分析,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免除了原债务人的义务是否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同时免责,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义务,原债务人是否可以免责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债务加入虽然与保证的从属性义务不同,但原债务仍是新债务的基础,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如果原债务消灭,新债务亦应当消灭,所以如果债权人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免责。反之,因为第三人的加入行为是对原债务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对价,如果债权人免除第三人的义务,则并不意味着对原债务的免除。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合同具有效力吗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合同无效。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要件。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无效。无论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对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合同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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