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记者王誉颖)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立法,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总体上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年来的基本情况
一是继续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各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法律的主要内容,重点宣传模范执行法律的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贯彻执行法律,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加强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研究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及时修订《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研究制定劳务派遣专项规定。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性差别问题,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了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春暖行动”,针对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工作时间弹性大的特点,分类制定并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大力提高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同时,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各地按照部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推进实施“彩虹计划”。四是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指导和服务。把维护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增强人力资源市场活力结合起来,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减少或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增加违法成本。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一些企业甚至停产倒闭,企业用工需求减少,规模裁员和职工待岗歇业现象增多,欠薪、断保甚至是欠薪逃匿问题不断发生,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新的挑战。针对这种形势,我部及时将工作重心转到指导各地稳定劳动关系上来,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总体上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广网2010-01-20
目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总体进展平稳,取得了“两升一降”的阶段性成效。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比2007年底提高了2.3个百分点。二是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增强了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推动了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截至2009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预计将分别达到2.4亿人、3.9亿人、1.5亿人、1.1亿人,其中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2007年底增长了19.4%、74.9%、24%。三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主要以3年左右为主,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有所增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为重点,保持劳动关系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问题
企业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劳动用工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限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项规定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影响有限。另一项是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是绝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目的是通过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在失去工作的一定时间内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缓解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劳动者被动失业,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压力。同时,经济补偿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一规定只涉及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增加的用工成本只在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发生。同时,为降低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并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因此,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对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并没有增加过多的成本。中广网2010-01-20
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成本增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义务,是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企业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就不会产生这一部分成本。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就认为提高了成本。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律责任,损害被派遣人员权益,目前,我部正在积极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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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如何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21.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领域的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 2.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劳动关系各方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和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5%以上。集体协商进一步普及,集体合同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4.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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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再主张劳动合同中的薪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8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只要是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参保、签订劳动合同及婚休假的权利,在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说得过去,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裁单位,但是不购买社保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购买社保都是违法的,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条款处罚。 你应当向单位人事部门反映,以理服人,以法说法,作为用工形式现在只有两种:一是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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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签订2年劳动合同和一次签订3年劳动合同有区别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51、主要的区别是合同年限以及约定试用期的期限有不一样。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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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我国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5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先与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 2)如果签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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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期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30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