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困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0:45:07 220 人看过

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

1、债权的确定性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相比,它没有货币化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没有相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方很难根据一份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做出合理有效的判断,可能会出现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债权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

2、债权只能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定义什么样的债权可以实现或执行。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对债务的履行有疑问,并向公司提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3、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债权的评估是可能的。中介机构难以运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进行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可能会被高估或低估。

4、虽然债权本质上是可转让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可转让的。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出资的优点和弊端

债权出资的优点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

债权出资的弊端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损害投资者之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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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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