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2:02:57 381 人看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请示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2号)的规定,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批准集中建设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包括二十一项税费减半和出让金)

四、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的家庭(包括已住满5年的),出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五、购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作为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

七、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
    2023-04-22
    472人看过
  •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购家庭及人口确定:(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必须是两人及两人以上具有成都市五城区正住户口的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二)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购家庭中除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购房面积:1、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3、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三)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1、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2、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二、关于住房面积认定:(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已有住房,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拥有私有住房且面积已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2、已购政策性住房或以非市场租
    2023-04-22
    265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省在1998年全面停止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基础上,已经基本完成了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已全面展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具备了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目前铜川、宝鸡、汉中、商洛、延安等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活跃我省住房市场,拉动内需,推动房改进一步深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城市,应依据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1999年4月),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于今年底之前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市场。具体入市交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或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
    2023-04-22
    10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省的住房供应体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城市商品房供应结构失衡,低价位商品住宅供应量偏小;一些市、县片面强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忽视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解决低收入居民和房屋拆迁户的住房问题,现就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一)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房屋拆迁规模及居民住房情况,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用地指标,并于2005年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制度。各市、县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
    2023-04-22
    291人看过
  • 有关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
    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问:为什么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要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答: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制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时,为更好的兼顾国家个人利益,兼顾前后市场环境,兼顾新老政策衔接,政府充分尊重和保护按老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合理收益,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制定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规定。问:如何区分新房和老房?答: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下发之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房屋
    2023-04-22
    91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4-17生效日期:2000-04-17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2000]22号为认真实施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住宅商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的进程,并妥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在营业税征收上的欠税问题,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征收作如下规定:一、凡在2000年3月底前销售(或预配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给予暂缓征收营税照顾。1、列入1999年底前市计划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市住宅发展局存量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住房;2、已取得上海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3、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或按市住宅发展局核准,并经市物价局认定的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的住房;4、销售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中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的标准是指家庭人均年
    2023-05-05
    19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6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补价后房子就成为一般的商品房,不是经适房,房产证不会再有“经济适用房”字样;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费:个税=差额*20% 90平米以下,契税=网签价*1% 90平米以上,契税=网签价*1.5%
    •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9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目前经济适用的出售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房要居住满5年,就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之后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另一种就是指经济适用房未能够居住满5年,这样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是不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经济适用的业主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规定是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居民或者是家庭购买亦或者是政府收购,相对来说是不合理的。
    • 关于经济适用房质量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9
      经济适用房不会像一般人所说的,既然价格比较低,它的质量很难保证。因为建设经济适用房,政府在其中起了关键的指导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这个项目先是政策上的优惠,另外对整个工程质量有比较高的要求,确保给消费者提供的这种保障住宅有好的质量。所以购房者可以放心,经济适用房的质量是有保证的。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如何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