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1:36 251 人看过

最近几家报纸报道了牧羊集团商业秘密被侵犯案。它向人们表明,商业秘密保护中尚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作出了规定,刑法第219条也对以刑罚手段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这些规定,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一、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这里的非公开性,仅指上述信息没有公开,并不以新颖为必要条件。虽然信息新颖,但公开于众了,则不成为商业秘密。

二、鉴定在认定商业秘密上的地位

无疑,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无需鉴定的。只是在认定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才存在着是否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

所谓需要鉴定,也仅仅是通过鉴定证明某技术信息有用,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它并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的非公开性和秘密管理性。即使鉴定作为技术秘密有用性的证明,也不是惟一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完全可以用生产经营中技术秘密产生经济利益的事实证明其实用性,或者提出因商业秘密的侵害人侵害商业秘密而权利人受到损失、侵害人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且,商业秘密权利人更可以不限于有用性,而在商业秘密要件构成的总体上提出证据。譬如,一旦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商业秘密的侵害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或者,提出已经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商业秘密的侵害人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这些,都可以成为认定商业秘密或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

三、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

应该说,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是可以确定责任范围的。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理应根据这一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应是商业秘密的侵害人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而增加的利润额,加上被侵害者因调查侵害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
    2023-04-10
    7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亟待保护“员工泄密”问题必须解决
    员工是商业秘密的最大猎手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当前我国98%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员工泄密造成。所以,要减少商业秘密侵害事件的发生,要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必须先解决员工泄密问题。律师王慧: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则是泄密。王慧认为,有人如此形容,足以说明当今的商业秘密侵权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王慧说,企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一旦离开或私下的小动作都可能给公司带来致命性的打击。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破产,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更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由于决策层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往往区分不了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自我国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引入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至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将商业秘密列入其保护范围,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逐步建立。与世界上多数国家或者地区象德国、瑞士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一样,我国也是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由于商业秘密组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它日益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据有关报刊报道,近几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每年以150%的速度增长。这一异乎寻常的增长速度提醒人们,保护商业秘密任重道远。然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理论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却不甚适应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与认识。一、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早在18世纪,体现于判例中的依据
    2023-06-08
    495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有什么意义
    一、保护商业秘密有什么意义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2023-06-05
    64人看过
  •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严,使部分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司法救济。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中,对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均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则在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那些尚不具备实用性,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技术开发资料中,除了那些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外(如图纸等),其他绝大部分的资料被人不经许可而拿走,却因该资料缺乏实用性而不构成商业秘密,难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规定而得到相应保护。所谓实用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具体规定。将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2月修改的《关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
    2023-06-23
    84人看过
  • 绩效工资运用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绩效工资可能对雇员产生负面影响。有时候,绩效工资的使用会影响“暂时性”劣绩员工的情绪,甚至会将其淘汰,而这种淘汰会引发企业管理成本的大幅上扬。其次,绩效工资的效果受外界诸多因素制约。如某年的夏天极其凉爽,必然会影响冷饮的销售,这种因素是难以事先预料的。这种情况下,被考核者会产生“企业不近人情”的感觉。其三,绩效工资的评判标准必须得到劳资双方的认可。要得到双方的共同认可,并非轻而易举。假如未被员工认可,绩效工资就不能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其四,员工对绩效工资具体方案的真正满意度。事实上,目前真正达到“重赏勇夫”的具体方案实在太少。许多时候,员工对绩效工资的目标可能存有不同见解,这会影响到员工的潜力发挥。其五,社会及竞争对手的影响。当一家企业辛辛苦苦构筑起企业内部绩效工资时,很可能一夜间就被竞争对手的“反击竞争策略”所击垮,比如在对手更优厚的条件前,企业为留住员工只能作出让步。因此,有关专
    2023-06-10
    312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从范围上看,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货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它不取决于外部的执法和法律保护,而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程度。只要我们能长期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1)劳动法的保护是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模式来实现的,因为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既需要较少的资金,又需要长期的效力,这是唯一的途径。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保护其权利。(2)其他行政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指公安工商局。(3)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新的雇主和雇员可能被要
    2023-05-07
    183人看过
  • 中日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993年通过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该法第20条和第25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997年,为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修订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有力的惩罚手段,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却在逐年增多,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34年制定,以满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修正案的需要。但直到1990年,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使用和泄露才被列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的对象。2003年,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非法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作为处罚对象。制定并公布
    2023-05-07
    8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团体违法则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专家
    2023-06-08
    252人看过
  •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保密措施如何确认的问题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权利人是否对涉案工艺技术信息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司法机关审查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作为商业秘密的固有特征,权利人对其拥有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采取一定程度的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事实基础。同时,对于那些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而言,保密措施的存在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据此判定其泄密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判定标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标准。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只要权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一般性的保密条款,即使没有其他保密措施,也同样确立了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约定,即应承但违约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在其他法律责任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形下而采用的救济方式,其处罚对象是较一般侵权等违法行为更为
    2023-06-08
    5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商业机密安全面临挑战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认为,类似铁矿石这种因商业机密被窃导致巨大损失的行业并非个案。其他资源行业同样存在谈判过程中底牌被人知道,被人勒索的情况。\"只是因为铁矿石量大,钢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又突出,所以被一下聚焦了。\"\"从某个角度说,中国重大商业机密无密可保。\"江涌在评析此次力拓案凸显的商业机密保护问题时说。北京外交学院战略与冲突管理研究中心教授苏浩说,\"我们对国家安全比较重视,但对商业安全重视明显不够。重大商业机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铁矿石、石油等有关国家重要深度战略资源的谈判时,要高度关注国家利益安全。\"
    2023-06-08
    170人看过
  • 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重要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制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措施:1、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2、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3、建立公司保密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人《员工手册》,在员工进人公司时就向其灌输保密观念,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
    2023-03-03
    337人看过
  •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
    2023-06-29
    338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企业运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哪些问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3
      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
    • 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哪些要注意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应视
    • 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有哪些问题要注意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01
      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实用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