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下午,湖北省总工会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从3月8日起在我省正式实施,届时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波说,《规定是在1991年出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基础之上修订完成的,这是17年来,我省首次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陈*波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应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我省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的权益,《规定将我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纳入到劳动合同的签订中。与原有规定相比,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这部新规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对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杜绝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起到了指导作用。
《规定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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