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有什么鉴定
交通事故有以下几种鉴定:伤残评定;轻重伤鉴定;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成伤机制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鉴定的。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标准不同。例如一级伤残程度包括: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三、交通事故二次鉴定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二次鉴定有期限。在当事人对第一次的鉴定意见、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次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n(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n(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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