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帮教力量薄弱、内容和形式不适应时代需要
目前社会帮教的骨干力量是居委、村委会的干部和派出所民警,部分居委、村委干部认为帮教是司法机关的事,对帮教工作敷衍了事,而帮教人员中年龄较大的老同志居多,他们与帮教对象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利于思想感情的沟通,使得帮教工作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加之社会帮教工作没有把帮和教有机的结合起来,往往是教而不帮,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对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无力相助,以至于社会帮教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人民法院帮教工作存在局限性
人民法院对已判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回访考查,开展帮教活动。由于案多人少,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延伸工作基本上处于谁审判谁负责的状态,承办人员往往是忙里偷闲、见缝插针地做工作,而对帮教工作无具体的考核标准,全凭法官的自觉程度与对社会的责任感,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帮教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的帮教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此外对于就学、升学、就业、生活困难及社会歧视等问题,如果其他职能部门不支持不配合,法官们也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已决未成年人被学校劝退、开除,找不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受到社会歧视。
(三)社会帮教没有管理的职能部门、未形成规范性制度
社会帮教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与协调。然而,目前对社会帮教工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难以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管理体系,而且社会帮教的内容、形式、手段、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没有具体明确,没有考核及奖惩,使得社会帮教工作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够,甚至出现了口喊齐抓共管,实际谁也不管的局面,这导致社会帮教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未成年犯帮教的机制创新
机遇和挑战并存,重任与使命在肩,创新与发展帮教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努力加强未成年犯帮教工作。
(一)调动社会合力,促使帮教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政法部门各单位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作好帮教工作,要坚持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未成年犯予以扶持帮助,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公安、检察、监狱等机关建立专门的帮教体系,配备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负责帮教工作。
家庭和学校应当协助司法机关作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对其加强家庭帮教工作,所在学校加强对其进行学校帮教工作。
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作用,如未成年活动中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应把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此外应该号召社会各界高素质人才积极加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志愿者队伍中来,根据他们的专长分别组成心理咨询小组、家庭教育引导小组、贫困生救助小组等,及时引导、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加大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广度和力度。
(二)推进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建设
建立少年审判庭,使未成年案件判后的日常性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专门科室配以专人负责,统一规范管理,扎扎实实地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少年审判庭通过回访帮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时常保持联络,掌握该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壮大少年审判的队伍,注重对少年审判人员的配备,注重对少年审判骨干的培养。正如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所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未成年的培养、教育和保护工作。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长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任务不断加重的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对失足少年而言,犯罪记录往往会成为伴随其终生的污点,不仅会影响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而且还会影响他们的升学、就业。对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处较轻刑罚后,依照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记录消除,揭去犯罪较轻少年身上的标签,有利于避免人们带有色眼镜看待他们,消除他们的心理阴影,顺利回归社会,避免他们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材料应当严格实行保密和局部性的传递制度、不予扩散,以便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悔过自新的环境,使他们能抬头挺胸做人,重新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四)完善社会帮教组织,规范社会帮教制度
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失足少年的帮教要取得应有的效果,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否则只会出现社会帮教人人管,又人人不负责、齐抓共管常常谁也不管的局面。
我们应在市一级成立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办公室,全面管理未成年犯的社会、学习和工作,县一级成立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协会,在乡镇和街道成立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小组,形成市、县、乡镇三级工作网络,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帮教组织的工作职能和责任,使各级社会帮教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本社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严重程度、实际人数,聘请心理辅导人才、帮教矫正人员等合适人员协助作好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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