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会受理的情况下如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那么依法处理其他机关的争议或者是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程序是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等。
一、什么情况法院不会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程序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法院不该受理的案件却直接受理了
1.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n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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