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梅州、清远、河源、阳江、湛江、汕头、潮州、汕尾、揭阳、惠州、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6月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决定对资源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根据中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资源枯竭矿山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今年2月5日发出《关于成立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暨工作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有色金属、核工业和煤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三个工作小组,开展我省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实施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精神,积极配合本地政府开展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依法审理好资源枯竭矿山的破产案件,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央、省委决定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的重大举措,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各级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大局出发,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布置,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
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破产程序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矿山职工的切身利益,要积极指导、配合政府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解决进入破产程序前的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依法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申请破产的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要严格依法审理,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要加强指导破产清算组的破产清算工作,依法公平、公开变现破产财产,积极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做好破产财产分配,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依法收取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对破产案件受理费,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请上述各中院接到通知后,及时、主动地与本地政府联系,了解和掌握本地资源枯竭矿山拟实施破产的案件数量等情况。审理该类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01年5月12日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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