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侵权与工伤的双重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30:42 61 人看过

1、如何规定侵权和工伤的双倍赔偿

除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和辅助医疗设备外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同时获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的,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取得事故发生方人身损害赔偿后,应当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享受工伤医疗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及其近亲属未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取得民事赔偿的,而诉讼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权(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6)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三,一般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基本类型,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任何民事损害事实都与具体损害行为有关,即民事损害事实是由具体损害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有害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本文所说的损害行为是一种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其认定完全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损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大多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构成损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的具体义务为基础。传统民法教科书一般将这一重要条件表述为“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这是合理的,但并不准确。无论是“违法性”还是“违法性”,他们实际上都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作出了法律判断。事实上,这里没有必要对损害行为进行法律判断,因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另一个重要要件,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对损害行为进行法律判断的场所。在这里,我们只需要证明存在有害行为(2)存在损害事实。这里的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或事件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侵权,更谈不上侵权赔偿。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是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第二,损害可以补救,即损害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可以用一定的方式来衡量。损害事实按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行为人侵害受害人财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坏房屋、盗窃车辆等,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指对现有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失窃造成的营业收入减少。人身伤害是指行为人侵害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对自然人的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包括对生命、身体和健康的损害。同时,对自然人的损害往往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对他人身体的伤害导致医疗费用和收入的减少。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因人格损害或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比如,名誉被非法侵犯,隐私被他人非法泄露,身体因伤致残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精神损害是无形的,难以用金钱衡量。(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加害行为,他人有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但二者互不相关,则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另一个重要要件。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就是原因,而后者就是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称为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损害事实是由损害行为造成的情形。例如,a故意伤害B的身体,直接导致B的身体受伤。在这里,a的伤害行为是原因,B的身体伤害是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有许多不同形式的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因一果,即一种伤害行为导致一种伤害结果,相对简单。一因多果,即一种伤害行为导致多个伤害结果

多因一果,即多个伤害行为导致一个伤害结果,因果关系最为复杂。明确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一些因果关系一目了然;其中有些比较复杂,难以认定,必要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4)除上述要件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行为人决定自己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过错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则是故意的。如果你知道用刀捅人会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仍然用刀捅人,导致他人受伤,那就是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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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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