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出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中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从2013年起,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新疆工伤职工,一旦旧伤复发,只要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就可以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了。
2月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对于工伤人员来说,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一系列利好消息是新近出台的《自治区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自治区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在新办法中对工伤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定。例如: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部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般情况下,职业病鉴定多数出现在五级及其以上伤残。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自治区对患职业病的补助金增发比例进行了明确。
引人关注的是,该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这是自治区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延伸和突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2004年2月颁布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3月1日起伴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同时废止。
经办机构15日内审核并确定申请
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要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而对于特殊情况,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在以前,延长时限不能超过15日。
对职业病增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今后,如果职工患上了职业病,那么一次性将会拿到更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办法规定: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20%。
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当前,州、市(地)实行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此次,办法除了重申这一制度,还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
工伤保险基金新增四项支出项目
3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将新添四项支出项目:自治区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在以前,这些是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的,基金承担后,职工享受待遇将更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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