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1912年,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但当时所谓的商事公断处只是一种调解机构,加上中国在1949年之前一直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在此之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的仲裁员制度。
1949年以后,中国仲裁制度是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情况而确立的,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的先导。受前苏联仲裁制度的影响,关于涉外仲裁,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5月6日举行的第215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依据该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6年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同年4月2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本国外贸、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及法律方面聘请了21位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这些委员同时也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全部仲裁员。至于1959年1月22日成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情形大致相似,只是第一届委员会委员为25名。当时中国没有颁布《仲裁法》,这两个仲裁委员会为仅有的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可以说,由仲裁委员会委员担任仲裁员是那一时期涉外仲裁员制度的显著特征,仲裁员人数较少,都是中国人。这让外国仲裁专家、当事人颇感迷惑。此种封闭的仲裁员构成一直延续到198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两个通知,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人数。198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深圳办事处(1989年改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其仲裁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内有8名来自香港和澳门地区,这是中国涉外仲裁领域首次聘用境外人士为仲裁员。至198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始实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并面向国内外聘请仲裁员。1994年《仲裁法》生效后,因这两家涉外仲裁机构被认为符合国际惯例及《仲裁法》,无须重新组建,有关的仲裁员制度并无根本性变动。
关于国内仲裁,因仲裁机构曾长期附设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专职的,并不面向社会聘任。当时的国内仲裁主要有经济合同仲裁、房地产仲裁和技术合同仲裁等。1994年《仲裁法》生效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有3,400个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4,000余个,专职仲裁员8,800多人。房地产仲裁基本模仿经济合同行政仲裁模式,仲裁委员会设于政府之内,从事房地产仲裁的专职仲裁员全国有2,000余人。而根据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中国公民经国家科委考核合格,可以在取得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之后,从事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1991年10月17日经国家科委考核确认,有1,128人取得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在国内仲裁中,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具有突破性的价值,在仲裁员制度上尤其如此,即仲裁员不再完全是专职的从事仲裁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面向社会聘任,接近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员制度。《仲裁法》生效后,国内仲裁机构重新组建,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均依据该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公开聘任仲裁员以设置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不再是专职从事仲裁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1994年《仲裁法》生效的初期,涉外仲裁机构在世界范围内聘请仲裁员,国内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主要是在该机构所在的省、市区域内聘请仲裁员。这一双轨制在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后,合而为一。尽管存在不同看法,国内仲裁机构开始受理国际性的案件,并在其仲裁员名册中列入港澳台及外国人士。199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开始受理某些无国际性因素的国内案件,至2000年,则无论国内国际案件,只要当事人选择到该会仲裁,均得受理。该会仲裁员名册并未专门为此作本质变动。但在国内案件中,当事人不被允许委任非中国内地的仲裁员。至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早期只受理涉外的海事案件,国务院办公厅1982年下达《关于海事仲裁委员会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增加委员人数的通知》后,可受理当事人选择到该会仲裁的国内国际海事案件。
-
中国的仲裁制度
216人看过
-
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466人看过
-
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46人看过
-
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进
366人看过
-
中国与国际仲裁制度有什么不同
293人看过
-
浅谈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469人看过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
仲裁实行哪些制度进行仲裁的呢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9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
-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进行仲裁的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9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章制度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3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
什么是员和仲裁庭制度?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2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案体制、规则,只是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是基本原则,但仲裁委员会是由三方组成,大多为兼职,而争议案件众多;为提高仲裁委员会工作效率,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即仲裁委员会聘任专职及兼职仲裁员,两者地位、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争
-
公司法对仲裁员进行的基本制度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0当事人未能委任仲裁员时,第三方可以委任。仲裁员的主要任命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自行选择、经任命机构确认、约定任命机构任命、法院指定仲裁员、受案机构任命仲裁员、已任命仲裁员任命首席仲裁员等。大多数仲裁法或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