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二审罪轻辩护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持有异议,认为邱立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二,被告人邱立的行为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为厘清被告人邱立是否构成该罪,辩护人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上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邱立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立并非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分析:“二、甲方按乙方(邱立)用户放养的鸡雏、金额5%提取费用给乙方。”
首先,从该条款“乙方用户”来看,所被放养的养殖户,是邱立的用户(在双方合作前,邱立从事养殖业,并建立一些客户),并非海城市富强养殖合作社自有的用户;
其次,其中约定提取“5%的费用”而不是工资。因此可以说明,该聘用协议书的内容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隶属关系,该协议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看,劳动期限、工作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均未写明,该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以此说明该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常见的民事合同。
辩护意见的的使用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程序上的使用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件,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上有关人员会忽视有关法律上的限定,进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损失,不过此类问题的处理在程序上的复杂是有关人员进行问题解决需要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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