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几大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08:20:31 237 人看过

一、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

二、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

投保人注意:

一、保险公司是否将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及时送达。

二、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内容向你解释清楚。

三、以上两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

如果少任何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没有约束力,就是说,对于除外条款中的免除项目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投保相关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至于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法律没有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保险实践中,告知的方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即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将其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列于附加询问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项填写即可,对于保险人所未问及或投保单未列明的事项,应推定为不是保险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对询问事项如实告知即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另外依据通常的说法,投保人除了以书面方式外,也可以口头方式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但如果投保人主张对所询问事项已口头说明或告知,则须负举证的责任。告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足以让保险人明了的形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重疾险怎么买更合适

1、注意投保人年龄限制。由于重疾险种类繁多,且每家保险公司规定的投保人年龄限制并不一致,所以我们在购买之前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重疾险一般来说期限比较长,多数在十年以上,所以对于60岁以上的老年人来说,买重疾险就变得比较困难。因此,选择一款保障时间更长的消费型重疾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更有利。

2、注意保障范围。在购买重疾险的过程中,保险推销人员会把保障疾病的种类数量作为一种营销噱头,其实我们只要关注最重要的几种疾病是否在保障范围之内就可以了,没必要去纠结保障病例是不是够多。

3、注意特殊条款(免责条例)和赔付次数。重疾险和普通的保险有些不同,比如赔付次数和免责条款,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仅支持赔付一次,大家要注意。另外,免责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不能赔付的重疾内容,如果投保人签订合同就代表他是同意的,如发生了免赔条款中的重大疾病,那么保险公司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4、注意识别销售人员的资质。购买保险还要注意,一定要找有保险资质的专业人员购买,千万不要在代理点(如银行)随随便便就下单投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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