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21:05:43 482 人看过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

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

域外考察: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制度的确立

在英美法系国家,享有原告资格即被认为享有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诉权,诉权的核心问题就是原告资格的确认。[3]通过对西方各发达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制度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渐进阶段,即: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阶段、利益影响人作为原告阶段、公益享有人作为原告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在此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在西方法治国家也已发展得相当成熟。

1.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词一定诞生于个人权利得以高扬的时代,因为只有当权利与权力在经过激烈的对抗与较量,形成了两者对峙的局面后,原告资格才有存在的基础。[4]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尤其是资本主义文艺复兴之后,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深入人心,个人权利的保护很自然地成为了当时的时代主题。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时期,守夜人政府处于一种消极地位,依照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这一标准我们不难看出,当时的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侵犯是有限的,加之当时的各国议会大多处于国家政权的主导地位,行政主导还未露端倪,所以行政相对人只要对自己权利受损部分提请法院救济便足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最初设定的原告资格标准仅限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受损,亦即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作为原告。如上所述,这个时期对原告诉讼资格严格限制,一是因为没有必要性,公民凭已有的法律资源足以保护个人权利。二是即便是直接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损失,如损失不是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亦无权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2.利益影响人作为原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政府期望值不断高涨,直接把消极的守夜人政府推向了积极的福利政府。由于在消极时期,行政行为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许多未曾为法律明确的利益,事实上不大可能被侵犯;但在积极行政阶段,这些利益极有可能被漠视,因为行政之手已经伸向了任何未为法律所禁止的角落。这个时候,人们本能地为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就会意识到必须加大对行政权的制约。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便得以放宽。人们请求保护的也不仅仅是权利,而应该是利益;权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事实上许多人类的利益是无法凭法律去保护的,换言之,就范围而言利益大于权利。所以,此历史时间段将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逐渐成为各国的主流思想。

3.公益享有人作为原告。事实上,除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不当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到具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或即使侵害到,侵害很小,但是却侵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经济再度发展的同时,政府的角色重新定位,而继续膨胀和异化了的行政权力将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但最近,这种本能(指不愿意赋予公益诉讼人原告资格)已被另一种情绪所取代,法律必须设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否则没有人能有资格反对这种不法行为。[5]所以,为了使社会能够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司法机关应相应地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加大审查的力度,从而扩大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解释,赋予了公益享有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时至今日,在美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会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也有权以法律形式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对于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要私人检察总长能起诉,就由他来发动司法审查程序,如果他不能,则可以由检察总长为之。同时,代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阶层的各种社会团体也具有相关的原告资格。在英国的诉讼制度中,有一种混合程序,即用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按照英国法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查,即检察长是原告,公民为告发人在英国。通过出借检察总长的名义,使得捍卫私人权利的救济转而成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公法救济。而在法国,其越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消违法的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越权之诉既不是全民之诉,也不限制当事人须在主观权利受到损害时才可提起,它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做法,即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并不要求是申诉人个人的利益,其着眼于公共利益,其诉讼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在日本有民众诉讼,这种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并非在一般条件下均能起诉,而只限于法律明文规定时才提起,主要有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的诉讼、居民诉讼以及其他民众诉讼。在德国建立了行政诉讼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即把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联邦、州和地方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分别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公益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是作为参加人参加的,为捍卫公共利益,可以提起上诉和要求变更,但其本身并不能提起诉讼。另外,在德国行政诉讼实务中,其某些邦还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环境保护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通过考察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历程和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各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表现的比较谨慎,并没有盲目地放宽对其限制,但是却大都已经确认了特定主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赋予了相邻权人、竞争权人以及所有的受害人的原告资格,扩大了原告资格范围,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但是在行政诉讼资格问题上仍处于第二阶段,而域外现代法治国家的历程昭示我们,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应该是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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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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